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情况的报告,以及对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审计报告》提出具体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出具报告。
被审计单位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包括:
(一)仅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内财务报告框架编制财务报表;
(三)按照国内财务报告框架编制财务报表并披露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程度。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告框架,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我国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规定(简称国内财务报告框架)。
第二章 仅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第四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只有遵循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所有要求,才可称作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当存在下列情形时,财务报表不应视为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一)财务报表指出已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但又说明存在某些重大背离,如在用于描述会计政策的报表附注中说明,除了没有披露地区分部的销售业务外,财务报表是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
(二)财务报表指明被审计单位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特定要求编制,但这些特定要求并未包括适用于被审计单位在完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情况下的所有要求;
(三)财务报表指出部分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但没有提及特定的背离,如在描述会计政策的报表附注中说明,财务报表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基础,或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重大要求,或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会计核算要求。
第五条 只有当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时,注册会计师才可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财务报表指出已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但又存在背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形,且该背离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明确指出编制财务报表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当描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时,审计报告不应含有任何限制或限定性语言,如在意见段中指出“财务报表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第三章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内财务报告框架编制财务报表
第七条 描述会计政策的报表附注可能说明,财务报表既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又按照国内财务报告框架编制。按照一种以上财务报告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必须分别遵循每一种指定的财务报告框架。
如果一套财务报表已经按照国内财务报告框架编制,并且包含的附注或补充报表将按照国内财务报告框架编制的结果调节至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应当显示的结果,则该套财务报表不是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
如果财务报表被视为按照两种财务报告框架编制,则必须同时遵循两种财务报告框架,而不必提供调节表。
第八条 如果财务报表指出同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内财务报告框架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就此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由于财务报表的编制不可能同时完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内财务报告框架,注册会计师沟通的目的旨在向管理层和治理层指出对遵循一种或两种财务报告框架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仅按一种财务报告框架编制财务报表,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指定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
第九条 如果管理层坚持认为财务报表的编制同时遵循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内财务报告框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两种财务报告框架,并分别考虑每一种财务报告框架的遵循情况。
如果某一事项导致未能遵循一种财务报告框架,但并未影响遵循另外一种财务报告框架,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后者发表无保留意见,针对前者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如果认为未能遵循一种财务报告框架导致未能遵循另外一种财务报告框架,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遵循两种财务报告框架的情况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四章 按照国内财务报告框架编制财务报表并披露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程度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国内财务报告框架编制财务报表时,可能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补充披露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程度。
在这种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遵循程度的认定是否准确和不存在误导。
第十一条 如果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遵循程度的认定包含重大的不准确信息或不完整信息,且这些信息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和广泛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认为财务报表附注包含误导信息,以致财务报表未能遵循国内财务报告框架。
第十二条 如果财务报表附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遵循程度的披露具有误导性,而导致财务报表未能遵循国内财务报告框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提及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不会产生误导,注册会计师可对遵循国内财务报告框架发表无保留意见。在这种情形下,注册会计师也可考虑在意见段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以强调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遵循程度的财务报表附注。
如果财务报表附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遵循程度的披露具有误导性,以致财务报表未能遵循国内财务报告框架,注册会计师不能以强调事项段代替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遵循其他国家或地区财务报告框架出具报告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X年X月X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对被审计单位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报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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